檢驗設備分類及產品介紹
發布時間:
2023/10/16 20:16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從事檢驗的是特種設備監管部門下設的事業性檢驗機構。而從事檢測活動的可以是使用單位的本身或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明確了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都具有行政強制性,這是對非市場行為的檢驗機構的法律約束,而檢測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是供需雙方自愿協商的結果。
檢驗人員憑檢驗任務單,實施現場檢驗,填寫檢驗記錄,并對不合格項,一般問題將出具,嚴重問題將出具。
不得使用未經辦理使用登記,以及未經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應當對在用電梯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在特定領域或者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電梯型式試驗、無損檢測和定期檢驗。
按照(2021年第41號),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認定,包括鍋爐檢驗、壓力容器檢驗、氣瓶檢驗、壓力管道檢驗、電梯檢驗、起重機械檢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型式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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